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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喀则市纪委监委建立容错纠错办法为敢担

发布时间:2021/8/3 11:44:33

近日,日喀则市委印发《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《办法》共22条,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:第一条至第五条,规定了《办法》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容错纠错的界定、适用对象、责任部门和工作原则;第六条至第十五条,规定了予以容错的适用情形、条件、程序等方面;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,规定了纠错举措、澄清正名、打击诬告陷害、惩治不担当不作为、责任追究、解释机关以及施行日期。

《办法》以“三个区分开来”为主要依据,以依规依纪依法为底线,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为目标,坚持“事业为上、实事求是、依纪依法、纠容并举”的工作原则,明确了可予以容错的6种情形,限定了5个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,坚决杜绝拿容错当“保护伞”,搞纪律“松绑”,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、法律底线内进行,既不冤枉担当实干者,又不姑息违纪违法者。

《办法》按照“谁问责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明确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主动考虑追责对象是否具备容错情形,经客观全面了解核实后,坚持“六看”标准(看动机态度、看客观条件、看程序方法、看性质程度、看后果影响、看挽回损失情况),综合分析研判,精准提出处理意见。拟予以问责的,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撰写事实材料,与追责对象见面,听取其陈述和申辩;问责建议报本级党委审批前,应当征求追责对象所在党委(党组)意见,所在党委(党组)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,可以提出容错建议。

《办法》坚持有错必纠、有过必改的原则,要求各级党组织、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纠错力度,盯住重点人重点事,做实做细日常监督,用好“四种形态”,通过经常性的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,防止小毛病酿成大错误;对予以容错的干部,不能一容了之,应当督促其认真查找原因、深刻汲取教训、制定改进措施,及时予以纠正;对受到问责、处分的干部,加强回访教育和帮助转化,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,影响期满后,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,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使用;对受到不实问题反映的干部,经评估应当澄清的,及时予以澄清,同时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。

《办法》强调,应当严厉惩治不担当不作为问题,严肃查处干部在全力抓好“四件大事”中消极懈怠、推诿扯皮、敷衍塞责等问题。在容错纠错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、弄虚作假、假公济私、失职渎职、纵容包庇等行为的,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来源:日喀则市纪委监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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